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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电力:北京市天元律所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0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462号

致: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2日9点00分在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杭州·西安·海口·苏州·广州·合肥·昆明·南京·武汉·郑州·香港

www.tylaw.com.cn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7月13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2日9点00分在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凤阳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日9:15至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2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3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6765332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792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674981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732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090351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059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3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529165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71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候选董事:张凤阳

表决情况:同意567433856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6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072181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3781%。

表决结果:通过

2、候选董事:李染生

4表决情况:同意567550355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88680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7082%。

表决结果:通过

3、候选董事:周建裕

表决情况:同意567550745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8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89070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7093%。

表决结果:通过

4、候选董事:孙永兴

表决情况:同意567503568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41893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5756%。

表决结果:通过

5、候选董事:李鹏

表决情况:同意567448510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6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086835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4196%。

5表决结果:通过

6、候选董事:柳成亮

表决情况:同意567458978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6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097303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449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候选独立董事:赵洁

表决情况:同意567460858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6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099183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4546%。

表决结果:通过

2、候选独立董事:刘洪跃

表决情况:同意5675652213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8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203546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7503%。

表决结果:通过

3、候选独立董事:崔洪明

6表决情况:同意567464083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6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02408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463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候选监事:刘国立

表决情况:同意5674771274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6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15452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5007%。

表决结果:通过

2、候选监事:秦磊

表决情况:同意567520209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6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158534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6228%。

表决结果:通过

3、候选监事:曹震宇

表决情况:同意567420028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5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058353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7效表决权的99.338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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