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将持有的京能查干淖尔(锡林郭勒)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北京京能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京能查干淖尔(锡林郭勒)新能源有限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天兴评报字(2024)第0842号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能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将持有的京能查干淖尔(锡林郭勒)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而涉及京能查干淖尔(锡林郭勒)
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2023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根据《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2024年第12期(总第249期),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将持有的京能查
干淖尔(锡林郭勒)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需对京能查干淖尔(锡林郭勒)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京能查干淖尔(锡林郭勒)新能源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
三、评估范围:京能查干淖尔(锡林郭勒)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包括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
四、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
六、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七、评估结论: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京能查干淖尔(锡林郭勒)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0万元,评估价值为0万元,无增减值;负债账面价值为0万元,评估价值为0万元,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0万元,评估价值为0万元,无增减值。
评估汇总情况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
负债总计----
净资产----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报告的评估结论时,请注意本报告正文中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评估假设及前提条件。
对于本报告正文中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中有如下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重大事项,提醒报告使用者特别关注。
(一)截至评估基准日,查干淖尔新能源未开展实质性业务。经核实,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四川益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查干淖尔创新性经营特高压外送110万千瓦数字化风电基地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技术咨询合同》,该项费用28.5万元由清洁能源内蒙古公司支付,查干淖尔新能源财务账上未体现该笔费用。其中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京能查干淖尔(锡林郭勒)新能源有限公司同为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根据京能查干淖尔(锡林郭勒)新能源有限公司出具的项目情况介绍,上述费用28.5万元属于为京能查干淖尔(锡林郭勒)新能源有限公司前期工作费,后续还需要由京能查干淖尔(锡林郭勒)新能源有限公司偿还。由于评估基准日该笔费用尚未能在京能查干淖尔(锡林郭勒)新能源有限公司账面体现,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可能对评估值的影响。
(二)根据《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投资建设京能锡林郭勒盟特高压外送三期4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的批复》(京能集团[2024]204号),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2024年首期注入资本金20000万元分批拨付,第一批拨付4500万元。
2024年6月12日,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京能查干淖尔(锡林郭勒)
新能源有限公司拨付4500万元,用途及摘要为借款。根据被评估单位管理人员介绍,上述款项实际用途为增加注册资本金。截止目前,相关工商登记尚未完成变更,也未出具验资报告。本次评估未考虑该期后事项可能对评估值的影响。
(三)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也未考虑委估股权流动性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四)在资产评估结论有效使用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而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我们特别强调:本评估结论仅作为委托人股权交易的价值参考依据,而不能取代委托人股权交易价格的决定。
本报告及其结论仅用于本报告设定的评估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本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限为1年,自评估基准日
2023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止。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请报告使用者在征得评估报告所有者许可后,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并请关注特别事项说明部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