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精达股份
股票代码:60057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8号楼10层8-33-1126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8号楼10层8-33-1126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一: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82号1104房
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82号1104房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二:李光荣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六号华亭嘉园 A 座 23F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 69 号峻峰华亭 A 座 1202 室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目录释义....................................................4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7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8
第四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3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14
第六节备查文件..............................................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7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指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人之一、广州特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指李光荣人之二
出让方、特华投资指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精达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指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受让方指乔晓辉
报告书、本报告书、本权益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指变动报告书告书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持有的铜陵精达特种电磁本次权益变动指线股份有限公司17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06%)转让给乔晓辉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准则15号》指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722609766H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力成立日期2000年6月28日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注册地点及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8号楼10层8-33-1126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投资策划及咨询服务。
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李光荣占98.6%、王力占1%、方胜平占0.4%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特华投资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长期居住是否取得境外其他国家或姓名性别职务国籍地地区居留权
王力男执行董事、经理中国中国无方胜平男监事中国中国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一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08257581R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博成立日期1998年1月22日注册资本21000万元注册地点及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82号1104房
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自有资金经营范围
投资;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李光荣占88%,张博占12%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广州特华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境外其他国家或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地区居留权张博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中国中国无李辉军男监事中国中国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二
姓名:李光荣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5196308209637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六号华亭嘉园 A 座 23F
通讯方式: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 69 号峻峰华亭 A 座 1202 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香港永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李光荣持有特华投资98.6%的股权,李光荣持有广州特华88%的股权;李光荣能够实际控制特华投资和广州特华。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特华投资因自身经营需求,拟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17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06%)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月内根据经营需要或财务安排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一、权益变动方式
特华投资于2024年10月8日与乔晓辉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有的170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以4.72元/股的价格转让
给乔晓辉,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802400000元。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持有股份变动后持有股份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特华投资25025838311.87802583833.81
广州特华357416741.69357416741.69
李光荣833333333.95833333333.95
合计36933339017.511993333909.45
注:变动后持有股份情况具体以登记公司登记为准。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转让方: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受让方:乔晓辉(下称“乙方”)
(二)拟转让的股份甲方拟将其所持有目标公司170000000股股份(目标公司股份总数为
2108678674股,拟转让股份占总股本的8.06%),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上述股份。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即4.72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802400000元(大写:捌亿零贰佰肆拾万元整)。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
户登记手续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总股本变化的,则转让单价应作自动调整,以保证乙方获得本协议约定的股份数量总价款保持不变。
3.2经各方协商,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由乙方支付至甲方和/或乙方与质权人
商定的指定账户,该等转让款项待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书面确认意见之后,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的过户登记申请前付清。
3.3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3.4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向交易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并在交易所
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申请。
3.5甲方承诺将确保目标公司为甲乙双方办理上述股份转让所需的相关法
律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
3.6自标的股份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即交割日,简称“过户完成日”,包含当日)起,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移给乙方享有;甲方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
(四)违约责任
4.1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况,视为该方违约:
(1)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包括其承诺的义务),并且在另一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通知后十日内仍未履行;
(2)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办理本协议项下各种批准或登记程序;
(3)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做出的陈述与保证或
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4)因甲方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获得的股份无效、可撤销或不完整;(5)无法定或协议依据,一方擅自解除本协议;
(6)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4.2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
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此次转让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的费用;
(4)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
(5)根据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终止本协议;
(6)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4.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取消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收款账户开户人立即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且按日千分之二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如在该等情形中,甲方存在过错的,乙方还有权另行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总转让价款的20%和可期待利益(甲乙双方约定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与协议解除日市场收盘价计算的标的股份市值之间的差额)之孰高者。
(1)在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股份过户;
(2)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无法取得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
(3)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未能具备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手续的;
(4)出现有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全部完成的其他事项。4.4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4.5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弃权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一方未
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五)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5.1本协议一旦经双方签署即不可撤销,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
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5.2有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支付或作出令甲方满意的支付安排。
5.3任何一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单方终止本协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本协议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
5.4本协议的变更及终止不影响本协议双方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
变更或终止合同致使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6.1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努力进行友好协商或调解,以解决有关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交通费等)。
6.2本条所述之争议系指双方对合同效力、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一切争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尚处于质押状态,信息披露义务
人已将本次转让情况告知质权人,尚需质权人同意本次协议转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各方未签署补充协议、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亦未就出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上市公司将变更为无控股股东状态,但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第四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内没有其他买卖精达股份股票的情况。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第六节备查文件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上述文件备置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公室。
联系电话:0562-2809086
投资者也可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王力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一: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张博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二:李光荣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9日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安徽省铜陵市经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技术开发区黄山大股份有限公司道北段988号股票简称精达股份股票代码600577北京市西城区阜成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门外大街8号楼10名称注册地
层8-33-1126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数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可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股票种类: A 股
的股份数量及占持股数量:250258383
上市公司已发行持股比例:11.87%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股票种类: A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
变动数量:170000000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比例:8.06%数量及变动比例在上市公司中拥
时间:2024年10月8日有权益的股份变
方式:协议转让动的时间及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12是□否?个月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是□否?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是□否?解除公司为其负(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否□不适用□否需取得批准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不适用□(本页无正文,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王力
日期:2024年10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一(签章):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张博
日期:2024年10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二:李光荣
日期: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