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9.3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收购方,就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作出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即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