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信雅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07-30 查看全文

信雅达 --%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及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文号:TCYJS2024H1208

致: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雅达”)委托,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

1法律意见书

司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信雅达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授权2021年6月21日,信雅达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信雅达董事会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有权审议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序

(一)2021年6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魏美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于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13日通过公司内网对本次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6月1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说明》。

(三)2021年6月21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2021年6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年6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五)2021年8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份登记手续,以3.36元/股的价格向465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3774.42万股。

(六)2022年3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2.00万股;回购价格为3.3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回购注销相关申请,于2022年6月17日完成注销。

(七)2022年6月20日,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八)2022年7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3法律意见书部分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九)2022年8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完成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以3.11元/股的价格向135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预留限制性股票355.7万股。

(十)2023年4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八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13362820股,回购价格为3.11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回购注销相关申请,于2023年7月24日完成注销。

(十一)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477500股,回购价格为3.11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回购注销相关申请,于2024年6月25日完成注销。

(十二)2024年7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信雅达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在满足相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

4法律意见书

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登记日为2021年8月10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4年8月

12日届满(2024年8月10日周六非交易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为自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登记日为2022年8月12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4年8月12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均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解除限售期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序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号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2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首次授予的限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制性股票满足第三

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限售的业绩考核目

3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标、预留授予的限制

示:性股票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首次授予的限以2020年净利润1329.91万元为基数,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2023年度公司股权

5法律意见书

序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号

制性股票第一公司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0%;激励计划实施所产个解除限售期公司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生的激励成本摊销首次授予的限以2020年净利润1329.91万元为基数,前并扣除非经常性制性股票第二公司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0%;损益后的归属于上个解除限售期公司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8000万元。市公司股东的净利首次授予的限以2020年净利润1329.91万元为基数,润为106193849.99制性股票第三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50%;元,相较于2020年个解除限售期公司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10000万元。净利润的增长率是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698.50%。

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以2020年净利润1329.91万元为基数,公制性股票第一司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0%;公个解除限售期司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8000万元。

预留授予的限以2020年净利润1329.91万元为基数,公制性股票第二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50%;公个解除限售期司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10000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完成比确定其予限制性股票激励

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合计600人,其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

中:527名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2023年度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达标达标不达标考核结果均无不合

4 绩效考核 A≥80 80>A≥60 60>A格情况,满足解除限标准系数1.00.80.0售条件;73名激励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60及以上,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对象因离职不再符

考核结果为“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合激励条件,其所持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有限制性股票均已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完成回购注销。

绩效考核为60以下,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

6法律意见书

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于2024年8月12日届满后,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公告文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27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2111200股,约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

466318309股的2.597%。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已获授予限制性本次可解锁限制性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姓名职务

号股票数量(万股)股票数量(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耿俊岭董事长601830%

2朱宝文董事601830%

3李峰副董事长601830%

4林路董事、总裁501530%

5魏宽宏副总裁501530%

6施宇伦副总裁601830%

7魏致善副总裁401230%

8陈宇副总裁401230%

9韩剑波副总裁401230%

董事、副总

10叶晖401230%

裁、董秘财务部总经

11李亚男257.5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525157.530%

7法律意见书

序已获授予限制性本次可解锁限制性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姓名职务

号股票数量(万股)股票数量(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业务)

2986.90896.0730%

骨干(396人)

预留授予核心管理人员、技术

315.10157.5550%(业务)骨干(120人)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33021053.6231.91%

合计38271211.1231.65%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已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于2024年8月12日届满后,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尚待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和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24H1208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4年7月29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经办律师:

吕晓红

经办律师:

俞卓娅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