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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泰盛实业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1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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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泰盛实业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泰盛实业有限公司,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控股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2024年6月24日,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拟购买“山鹰转债”的提示性公-1-告》显示,控股股东福建泰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盛实业)拟以不高于每张面值的价格购买公司在二级市场流通的“山鹰转债”持有至到期,预计使用资金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根据公司公告,“山鹰转债”于2024年11月21日到期兑付并摘牌。

经核查,截至2024年11月21日,泰盛实业未增持“山鹰转债”。

另经查明,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11月21日期间“,山鹰转债”仅有11个交易日成交最低价格低于面值。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泰盛实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开披露拟增持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其作出的公开承诺,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但泰盛实业未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违反了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与投资者形成的合理预期不符,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5.1条、第4.5.2条、第7.7.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1.1条等有关规定。

(二)申辩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泰盛实业提出的主要申辩理由为,“山鹰转债”仅有11个交易日最低价低于面值,可增持期间主要处于增持前期且时间太短,筹措相关资金的时间过于紧迫,且并未对可转债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

-2-(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泰盛实业未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违反了其作出的公开承诺,对投资者的合理预期造成影响,违规事实清楚明确,其所称未造成影响等理由不能成立。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可增持期间等情况,合理认定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泰盛实业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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