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2证券简称:国睿科技公告编号:2024-012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45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10-2024/7/112024/7/11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4185784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0069386.80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10-2024/7/112024/7/11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中电国睿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无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50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0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05元;若 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其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0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45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联系公司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5-52787053、52787013特此公告。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