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就责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
大会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文件,随其他应
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年12月13日,贵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
12月30召集本次大会.
2024年12月14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http:sse.com.cn)发布了《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内容.
2024年12月30日14:00时,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
事长郭晓东先生主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大会的召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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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
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序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根据责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两名法人股东,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00,925,7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23,645,500股的
45.127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序了现场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序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均已获得法人股东出具的投
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和股票账户卡等资料,出序本次大会的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与截止2024年12月25日当天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17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700,70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223,645,500股的0.3133%.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序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终投票的人员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序会议并进
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结果
根据《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五项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4年12月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大会对到入审议议程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出库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审议议程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在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了表决: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股票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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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上述议案中,第2项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频经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2项议案事
关中小投资者利益,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相关议策均获得有效通过,
具体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1,433,524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序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99.8101%;反对152,300股,占出序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0.1498%: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0.0401
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情况如下:
5,372,499同意股,占出序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6.5339%:反对152,300股,占出序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7365%:奔权40,600股,占出序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7296%.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定(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案》
101,444,624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序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99.8211%;反对141,000股,占出序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0.1387%;弃权40,800股,占出序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0.0402
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情况如下:
5,383,599同意股,占出序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6.7333%:反对141,000股,占出序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5335%;弃权40,800股,占出序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733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定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101,432,324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序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99.8090%;反对15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0.1486%;弃权43,000股,占出序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0.0424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定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101,430,924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序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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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99.8076%;反对151,600股,占出序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0.1491%;弃权4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0.0433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定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101,414,724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序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99.7916%:反对1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0.1498%:弃权59,400股,占出序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0.0586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
的规定,出序会议人负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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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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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河律师事备经办律师:币
刘后
M70
负责人:
庄涛柳伟伟
2024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