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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出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09-13 查看全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None

2024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悦中心大厦5楼邮编:230022

电话(Te1):(86-551)65609815传真(Fax):(86-551)65608051

网址止(Website)www.chengyi-law.com电子信箱(E-mail):chengyiIawyer@163.com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00247号

致: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出版”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

2024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8月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2024媒体上刊登了《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4-025),《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

议登记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15

日以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2日下午15:00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

1118区翡翠路号出版传媒广场十五楼第六会议室召开.

2、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共计441,124,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57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

其他

None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一)《关于修订<时代出版重大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时代出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时代出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四)《关于修订<时代出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关于修订<时代出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

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二)表决结果序号议案名称表决情况

1《关于修订<时代出版重大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424,028,298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43%)、反对17,091,1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44%)、弃权5,420股(占出席0.0013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其他

.2《关于修订<时代出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424,027,698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41%)、反对17,091,7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45%)、弃权5,420股(占出席0.0014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关于修订<时代出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424,020,598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25%)、反对17,093,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50%)、弃权10.320股(占出0.0025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关于修订<时代出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424,018,598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21%)、反对17,095,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55%)、弃权10,320股(占出0.0024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关于修订<时代出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424,019,066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22%)、反对17.095,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55%)、弃权9.852股(占出席0.0023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2024)承义法字第047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时代出

2024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GY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张鑫7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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