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发生存款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山东黄金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山东黄
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业务的
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第二条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部长及各控股分、子公司财务总监等。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由财务部具体负责对财务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应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存款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在财务公司存款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
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领导小组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
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控股股东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
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建立存款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在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第五条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第四章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领导小组
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
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于任何财政年度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财务公司被中国银保监会责令进行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和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带来安全隐患的任何事项。
第七条存款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第八条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
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
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应急处理小组;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处置应急小组应与财务
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收回拆放的同业资金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条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
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4第十一条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
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预案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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