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87号
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兼总裁朱继敏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朱继敏,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裁。
经查明,2024年2月8日,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总裁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称,时任董事兼总裁朱继敏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含)。8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原董事、总裁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的公告》显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时任董事兼总裁朱继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5000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55660元,未能达到原定增持计划的金额下限,增持计划完成率为27.83%。朱继敏现已离任。
综上,上市公司总裁面向全市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是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为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时任董事兼总裁朱继敏未按计划实施增持行为,与其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不一致,违
1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4.3.1条、第7.7.5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裁朱继敏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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