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监事,现对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
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过程中,监事会对其进行了监督,
各位监事对2024第三季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确
认.对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的经
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出具本书面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
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
审议程序符合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
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
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意见签字页)
公司监事会监事:
黄东锋陈伟杰孙兴雷子之窗
李向前李随成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资事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