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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光金铅: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07 00:00 查看全文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3月修订)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

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建立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工作机制,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及 ESG 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节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及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由公司负责战略规划的企管部门、负责投资管理的投资部门

和负责 ESG 相关事项的 ESG 工作组作为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的提案工作,协助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其协调部门,负责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第三节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 ESG 目标、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统筹协调 ESG 相关内外部工作,研究实质性议题,指导 ESG 工

作的日常开展及 ESG报告的编制工作;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

管理层对 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报告;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节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负责战略规划的部门、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和负责 ESG

相关事项的 ESG 工作组在战略投资委员会的指导和要求下,做好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和提案工作,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其中:

(一)公司负责战略规划的企管部门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研究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相关产业方面的政策及发展规划,定期组织

进行企业外部竞争环境、竞争对手及企业市场竞争地位的分析,并将分析报告上报全体委员。

2.研究公司总体发展目标、发展战略、经营战略,提出公司中长期发

展定位、产业布局、资源整合及组织机构配置意见,并起草公司的中长期战略规划,报公司领导班子审核修订,待形成提案后提交战略及投资委员会进行审议。

3.组织战略目标和实施步骤的分解,及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部门协调,

以保证战略的正确实施。

4.定期根据公司总体运行状况及外部环境变化情况对战略实施组织评估,拟定战略执行评估报告,并提出战略目标及实施措施的调整方案报公司领导班子审核,待完善后提交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审议。

(二)公司负责投资管理的投资部门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把握资本市场动态变化,结合公司发展规划要求,做好公司投融资

项目的实施情况分析和项目风险评估,定期上报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全体委员。

2.负责对公司需要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

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项目风险评估及应对方案、合作方基本情况、对外合作协议、合同及章程等资料进行初审,上报公司经营班子审议,并将审议意见进行汇总形成提案提交战略及投资委员会。

(三)公司负责 ESG相关事项的 ESG 工作组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分析实质性议题,推动各执

行单位实施 ESG工作。

2.对公司 ESG 信息收集、汇编,编制 ESG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应将需要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提案(包括所有相关资料)提前15天通知全体委员,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批。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时间由董事会秘书提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五节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九条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节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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