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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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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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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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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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53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
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
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指派律师对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2023
儿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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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工业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决议召开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年6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了《中铁高
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2023
通知”).会议通知记载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
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上午9:30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西路10号
院5号楼711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张威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
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
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
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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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工业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嘉源·法律意见书
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1名,代表股份1.340,080,204股,占公司享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0.3218%(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221,551,588
股).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
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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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工业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嘉源·法律意见书
(5)《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额度的议案》
(8)《关于在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各类信贷业务的议案)
(9)《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听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其中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7
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
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以普通决议形式获得通过
其中议案的关联股东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7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津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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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工业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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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有务所负责人: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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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黄宇聪
何琳琳M林术
20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