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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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361号
致: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药业”“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没有任何隐藏、遗漏或引致重大误解之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足以影响本项目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
2法律意见书
核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有关的法律问题
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论、资产评估结果、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本所律师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取得的文书,在本所律师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提交的申报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
行引用或根据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1内部批准和授权
(1)2022年8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9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上述全部议案。
(2)2023年2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3月9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2项议案。
(3)2023年5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4法律意见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4)2023年8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9月5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5)2023年11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6)2023年11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7)2024年8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9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8)2025年2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
5法律意见书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的议案》《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1.2外部批准和授权
(1)2023年12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并收到发行人申请文件后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
(2)2024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24〕480号《关于同意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1.3查验及结论
为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出席了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取得了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发行人章程》、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对相关会议
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并查验了相关会议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及通过的决议;查验了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4〕480号《关于同意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并查询了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网站。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核准,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可以依法实施。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结果根据发行人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主承销商”)签订的《保荐协议》《承销协议》,浙商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负责本次发行承销工作。经核查,本次发行过程如下:
2.1发出认购邀请
截至2025年3月5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浙商证券向特定对象发出了
6法律意见书《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认购邀请书》
及《申购报价单》明确规定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及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配售原则和程序,特别提示等事项;具体发送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5家,证券公司25家,保险机构12家,其他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67名,以及截至2025年2月10日公司的前20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自《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报备上交所后至询价申购前,共计新增了10名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发送名单中,并向其发送了《认购邀请书》。
2.2投资者申购报价
根据《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即2025年3月10日上午9时至
12时期间,共有46名投资者参与申购,具体报价情况如下:
序申购价格申购金额是否认购对象号(元/股)(万元)有效
1山东国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4.391800是
14.501800
2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3.503000是
12.604000
3尹岩龙13.922000是
4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3119900是
5陈忠华13.821800是
14.584000
6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是
14.125000
7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4.1010000是杭州瀚昭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814.553500是
伙)
9上海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4.001800是
7法律意见书
序申购价格申购金额是否认购对象号(元/股)(万元)有效
10长沙麓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4.085000是
13.822500丽水市富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否
1113.513000
伙)[注1]
13.203500
14.583600
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私募投资基
1213.827200是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0510800
13珠海利民道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4.505000是
14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3.813900是
15.066000
15台州市海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4.617000是
14.018000
16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4.663500是
14.332300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行
1713.882700是
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433000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1815.351800是限合伙)
19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4.082200是
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381800是
13.521800
21王天军13.281900是
12.982000山东强企兴鲁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2214.901800是
伙)
上海君和立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3-上海申创申晖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13.0110000是合伙)
14.581900
24董易14.332300是
14.032600
8法律意见书
序申购价格申购金额是否认购对象号(元/股)(万元)有效
上海君和立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5-上海申创产城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13.0110000是合伙)
建投华业(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614.985000是
-建投华业2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4.337000
27 UBS AG 13.86 12000 是
13.3516000
28陆卫东13.563700是
否
29张深青12.502000
[注2]
上海虢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虢盛定
3015.011800是
增五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4.714500
31台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
13.944900
14.231800
32林金涛是
12.282000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医药12.551800
33是
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2.283000
上海珠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池新动能
3413.822000是
专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期
35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591800是
36陈学赓13.332000是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
37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14.582500是
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
38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14.582000是
公司
9法律意见书
序申购价格申购金额是否认购对象号(元/股)(万元)有效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中信
3914.581800是
银行—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13.582000
40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
13.132400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农业
41银行—华泰资产宏利价值成长资产管理产14.581800是
品
14.583000
4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223900是
13.894900
14.333020部分
4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3.856850有效
13.729080[注3]
14.996800
4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5513700是
13.8226300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
4513.921800是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4.995100
46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6012900是
14.1925600
[注1]:认购对象未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全套申购材料。
[注2]:认购对象未提交认购意向书,不在《认购邀请书》发送名单范围内。
[注3]:认购金额最小变动单位非100万元,每档认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整数倍部分,根据《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规定须向下取整。
2.3定价和配售本次发行的有效认购金额大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上限60000.00万元(含本数),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发行人和浙商证券根据《认购邀请书》确定的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根据发行方案和申购簿
10法律意见书记情况,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58元,申购价格在14.58元/股及以上的14名投资者确定为获配发行对象。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序获配股数认购金额发行对象号(股)(元)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1123456717999986.86限合伙)
上海虢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虢盛定增
2123456717999986.86
五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66392367999997.34
建投华业(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342935549999995.90
建投华业2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山东强企兴鲁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5123456717999986.86
伙)
6台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08641944999989.02
7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40054834999989.84
8台州市海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480109769999994.26
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847736128999990.88
10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274348439999996.72
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私募投资基
11246913535999988.30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5761329999997.54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
13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171467724999990.66
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
14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123457518000103.50
司
合计41152263599999994.54
2.4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13日,发行人分别与14名认购对象就本次发行签署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2.5缴款及验资
11法律意见书2025年3月11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出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3月17日出具的中汇会验[2025]2144号《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的验证报告》,截至2025年3月13日止,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已将股份认购款足额存入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账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4.54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3月17日出具的天
健验〔2025〕48号《验资报告》,截至2025年3月14日止,本次发行应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4.54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8484905.57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591515088.97元(未包括已预付的1415094.34元),已由主承销商汇入发行人银行账户;扣除其他发行费用7780629.12元(不含税),以及扣除发行人以自有资金预付的保荐费1415094.34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2319365.51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41152263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541167102.51元;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1507907804.00元,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507907804.00元。
2.6查验及结论为查验本次发行过程和结果的合规性,本所律师书面查阅了《发行与承销方案》《认购邀请书》及其发送记录、《申购报价单》及保证金银行电子回单、
《股份认购协议》《缴款通知书》《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的验证报告》《验资报告》等资料,对本次申购报价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2)本次发行发出认购邀请、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和发行方案;
(3)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12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3.1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根据《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 A、B、C类,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C2、C3、C4、C5。本次华海药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
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与序认购对象投资者分类风险承受能力是号否匹配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 C4普通投资者 是(有限合伙)
上海虢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虢盛
2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定增五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建投华业(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4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公司-建投华业2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山东强企兴鲁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5 A类专业投资者 是限合伙)
6 台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C5普通投资者 是
7 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C4普通投资者 是
8 台州市海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C4普通投资者 是
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10 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C4普通投资者 是
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私募投
11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13法律意见书
产品风险等级与序认购对象投资者分类风险承受能力是号否匹配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
13 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份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
14 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份有限公司
3.2投资者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1)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台州金控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海盛产业投资有限公
司、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以其自
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上述认购对象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3)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认购,上述产品均属于养老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该等产品已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履行了
14法律意见书备案登记程序。
(4)上海虢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虢盛定增五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投华业(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投华业2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山东强企兴鲁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3.3关联关系及资金来源核查
根据发行认购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申购报价单》
中申购对象出具的相关承诺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查查平台,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认购对象
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
保收益承诺的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机构和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认购对象承诺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3.4查验及结论为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资格,本所律师书面查验了《专业投资者告知书》《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认购对象提交的《自有资金承诺函》《产品认购信息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资料,并查询了企查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5法律意见书
(1)公司本次发行已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批准,经上交
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核准,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可以依法实施。
(2)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
等有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
1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年月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黄廉熙
签署:
承办律师:金臻
签署:
承办律师:王省
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