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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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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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承义法字第00046号
致: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2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3日14:30在铜陵市铜官区何村路公司5号楼党群活动服务中心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258人,代表股份37005034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23.3573%,均为截止至2025年2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35076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4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5人,代表股份1928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选举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1.01李中亚3600929597.3091是
1.02裴晓辉3586937196.9310是
1.03昌望3585826296.9010是
1.04亓先玲3586763696.9263是
1.05丁宁3585715796.8980是
1.06夏军3585866496.9021是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2.01许高斌3596994897.2028是
2.02张瑞稳3585721496.8982是
2.03黄顺武3585526096.8929是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3.01胡建军3596776697.1969是
3.02李赵劼3585267496.8859是
3.03丁洁3585190096.8838是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