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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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24号
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康美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达假设:公司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25年1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月27日。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10日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
的9:15-9:25、9:30-11:30,13:00-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的9:15-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166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9091126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9012%,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选举赖志坚先生
1.01为公司第十届董354081177598.6048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欧国雄先生
1.02为公司第十届董352778858898.2421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选举周云峰先生
1.03为公司第十届董353189046698.3563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夏华悦先生
1.04为公司第十届董352536907298.1747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梁珺先生为
1.05公司第十届董事352557047698.1803是
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黄伟忠先生
1.06为公司第十届董353590507598.4681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选举骆涛先生为
2.01公司第十届董事353798688298.5261是
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赖小平先生352725699498.2273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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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林辉先生为
2.03公司第十届董事352817168198.2528是
会独立董事(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选举何则正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
3.01353009335698.3063是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钟少珠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
3.02353366210098.4057是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一)至(三)议案均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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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票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比例(%)选举赖志坚先生
1.01为公司第十届董3139798738.5263
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欧国雄先生
1.02为公司第十届董1837480022.5464
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周云峰先生
1.03为公司第十届董2247667827.5796
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夏华悦先生
1.04为公司第十届董1595528419.5776
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梁珺先生为
1.05公司第十届董事1615668819.8247
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黄伟忠先生
1.06为公司第十届董2649128732.5056
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骆涛先生为
2.012857309435.0600
公司第十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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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独立董事选举赖小平先生
2.02为公司第十届董1784320621.8941
事会独立董事选举林辉先生为
2.03公司第十届董事1875789323.0165
会独立董事选举何则正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
3.012067956825.3744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钟少珠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
3.022424831229.7534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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