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关于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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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五年二月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赣国浩律(顾)字2025第034号
致: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6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昌)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潭冬梅律师、张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2月
26日在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25年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通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时间、登记方法、联系电
话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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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2月26日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冶金大道475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
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2月26日上午9:15至
9:25、9:30至11:30和下年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年2月26日9:15至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
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1引第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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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本次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持股证明、法定代
表人证明书及/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38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49,756,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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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下列
议案,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
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暨接受关联方无偿担
保的议案》
936,962,728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EM
98.6529%;反对10,552,02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110%;弃权
2,241,87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61%.M
该议案审议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庸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
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
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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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2月26日出具,正本壹式式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潭冬梅
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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