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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电力:西昌电力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17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

四)元航律师事务所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025)元法意字第1号

致: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欢律师、马凰鹏律师列庸

了公司于2025年01月16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西昌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库会议人贵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临时

股东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临

时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7

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藤、疏漏之处.

-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发生的事实6

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就本次临时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对相关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

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

为本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自的或用途.本

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

司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

司各股东,决定于2025年01月16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

事会于2025年01月01日披露了《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等与《通知》中所告知的一致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林明星先

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序本次临时股东会人贵的资格

C

根据《通知》,截止2025年01月10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

东及其授权委托人均有权依《通知》规定方式出库本次临时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库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

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

份证明以及参加会议的个人股股东的股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证明等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相

关数据的查验,截止2025年01月10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

股票并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13人,代表股

份167,921,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06%.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会.

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出序本次临时股东会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序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M

(一)关于《关于选举张动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79,603股,占有效表决权的99.6773%:反

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

对433,447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2581%;弃权108,300股,占有效

表决权的%.议案获通过.0.0646

(二)关于《关于选举朱国政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同意167,364,003股,占有效表决权的99.6680%;反对428,147

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2549%;弃权129,20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

0.0771%.议案获通过.

(三)关于《关于选举张凌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79,203股,占有效表决权的99.6771%;反

对437,847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2607%;弃权104,300股,占有效

表决权的%.议案获通过.0.0622

(四)关于《关于补选户治钢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83,603股,占有效表决权的99.6797%;反

对433,447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2581%,弃权104,300股,占有效

表决权的%.议案获通过.0.0622

(五)关于《关于补选刘宇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59,303股,占有效表决权的99.6652%;反

对432,847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2577%,弃权129,200股,占有效

表决权的%.议案获通过.0.0771

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上述

议案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书

面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网投系统进

行了投票,并依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临时股东会人贵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会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7

M

EM

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四八元航律师事务所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负责人:

见证律师:M

见证律师:h

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

二0二五年月一日

M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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