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
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024)元法意字第17号
致: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欢律师、与局鹏律师列属
了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西昌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临时
投东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临
时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发生的事实
=
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就本次临时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对相关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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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
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
司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
司各股东,决定于2024年7月16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
会于2024年6月28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时间、会议
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等与《通知》中所告知的一致.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林明星先
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通知》,截止2024年7月10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及其授权委托人均有权依《通知》规定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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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
张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
份证明以及参加会议的个人股股东的股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证明等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相
关数据的查验,截止2024年7月10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
票并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代表股份10
165,572,7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4161%.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会.
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564,403股,占有效表决权的99.9949%;
反对8,30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0051%;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
权的%.议案获通过.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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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564,403股,占有效表决权的99.9949%;
反对8,30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0051%: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
权的%.议案获通过.0
(三)关于新建《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564,403股,占有效表决权的99.9949%;
反对8,30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0051%: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
权的%.议案获通过.0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上述
议案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书
面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网投系统进
行了投票,并依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临时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会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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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2024
负责人:
见证律师:马)角照
9人
见证律师:
四十元航律师事所
二四年七十六日
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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