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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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景忠、杨菲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14时00分在公司江宁科技园办公大
楼二楼多媒体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文树梁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3.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37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91685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1756%。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0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37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9168572股。
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服务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37名,持有公司表决权1991685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1756%。
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韩国庆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987978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38%;
反对2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4%;弃权1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8%。
1.02《陈甦平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1988181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40%;
反对2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6%;弃权13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监事的议案》
2.01《选举王吉才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988006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52%;
反对22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弃权14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
2.02《韩国庆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1988251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5%;
反对22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8%;弃权12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7%。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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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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