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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1-16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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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金融中心19楼 68YinChengRoddMidd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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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31358666 T:+862131358666

传真:+862131358600 F:+8621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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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陈理民律师、张雪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

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

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4SH7200106/PC/pz/cm/D77

上海SHANGHAI北京BEIJING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伦敦LONDON

具44A(0G0P

通力律师事务所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

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5

日14:00在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西利路8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

15日上年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年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上年9:15至下年15:0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市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

24SH7200106/PC/pz/cm/D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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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律师事务所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276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879,731,51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498%.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贵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察进行

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

告中列明的议察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

终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终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W

表决情况:同意875.383.2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057%;反对3,866,7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力律师

的0.4395%:弃权48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8%.

43,820,60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728%;反对3,866,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24SH7200106/PC/pz/cm/D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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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律师事务所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75%;弃权4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875,401,431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077%;反对3,756,3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269%:弃权573.7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

43,838,78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106%:反对3.756.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82%:弃权573.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2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议案已对中

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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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律师事务所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AW0

海市律师费务所事务所负责人

韩同律师

经办律师

陈理民律师

张雪林律师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24SH7200106/PC/pz/cm/D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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