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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0070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0070号
致: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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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原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由董事会召集。
2024年8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权登记日及登记方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
6日。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1日在河北省涿州市松林店镇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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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根据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43548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28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296542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1.530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47005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79%。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9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48456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22%。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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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截至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经验证,本次会议履行了以下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
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结果。
3、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未对《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290938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9%;61166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0%;27424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4781728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11%;61166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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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2%;27424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2、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结项剩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298418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7%;52766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5%;36624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4789208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54%;52766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89%;36624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7%。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王延龙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1849715票同意,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505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46757613票同意,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6.4942%。根据表决结果,王延龙当选为股东代表监事。
3.02罗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1459946票同意,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392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46367844票同意,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5.6898%。根据表决结果,罗强当选为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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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经办律师:
乔佳平章健李恩华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