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9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号一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的方式购买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列邦康
28.92泰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干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计%
的股权;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
20限公司及黄阳等名自然人持有的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以
67.06下简称“千金协力药业”)%的股权、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
0.94买钟林波持有的千金协力药业%的股权,合计购买千金协力药业
68%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弓
9第号-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
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千金湘江药业28.92%的股权和千金协力
68药业%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
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
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
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
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
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干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
9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号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年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