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关于增加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方式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拟增加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方式,是鉴于公司2024年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可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增加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方式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宏亮魏先华王定健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