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12号
关于对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六国化工,A 股证券代码:600470;
邢金俄,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4号)、
《关于对邢金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55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决定》)查明的事实,2023年4月6日,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铜陵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化工)、安徽省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化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公司对鑫泰化工的
2403.69万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华兴化工,公司未及时对该关联交
易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才对相关情况进行描述。
1公司相关关联交易未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6.3.1条、第6.3.6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决定》查明,时任董事会秘书邢金俄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邢金俄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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