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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9-10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130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25934285000

名 称关于对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6日,你公司与关联方铜陵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化工”)、安徽省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化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六国化工对鑫泰化工的2403.69万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华兴化工,你公司未及时对该关联交易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才对相关情况进行描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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