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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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年9月13日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
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百利电气董事会八届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6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8月28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11:3
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09:15-15:00。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地点: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12号。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9月6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8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80352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6572%。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
00393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92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8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959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351%。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且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同意6341633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3931%;
反对3107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
4870%;
弃权76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11
9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4556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93.3731%;反对3107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5.3190%;弃权7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3079%。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同意634516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4485%;
反对2711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
4249%;
弃权80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12
6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4909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3.9777%;反对2711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4.6401%;弃权80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382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温志胜
经办律师:黄冀蒙、王西巧仙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