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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利电气: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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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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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年5月9日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

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召开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百利电气董事会八届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5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5月9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4月17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9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09:15-15:00。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地点: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12号。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4月30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34977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240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00393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92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584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79】%。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9、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3、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议案此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该议题为非表决事项。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且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4、5、6、7、

8、9、13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33280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99.9656】%;

反对【18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0288】%;

弃权【3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0056】%。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633302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99.9691】%;

反对【16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0253】%;

弃权【3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0056】%。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333477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99.9763】%;

反对【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023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0000】%。

4、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6333477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99.9763】%;

反对【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023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3740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7216】%;反对【150000】股,占出席会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27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5、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6331217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99.9406】%;

反对【37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059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3514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3022】%;反对【3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69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6、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333477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99.9763】%;

反对【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023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3740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7216】%;反对【1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27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6303277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99.4995】%;

反对【31352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4949】%;

弃权【3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005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0720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4.1176】%;反对【3135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5.8178】%;弃权【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646】%。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同意【6306308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99.5474】%;

反对【2866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452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10239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4.6800】%;反对【2866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5.32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9、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6305960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99.5419】%;

反对【2866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4525】%;

弃权【3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005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0989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4.6154】%;反对【2866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5.3199】%;弃权【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647】%。

1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306308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99.5474】%;

反对【2866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452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0000】%。

11、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306308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99.5474】%;

反对【2866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4526】%;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0000】%。

1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6306308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99.5474】%;

反对【2866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452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0000】%。

13、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6333373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99.9746】%;

反对【16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025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3730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7023】%;反对【1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29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议案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6331283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99.9416】%;

反对【36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05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温志胜

经办律师:张世明、刘媛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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