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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3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69号

关于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空港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463;

张鹏楠,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年 10月期间,有投资者在上证 e互动平台向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问,询问公司“什么时候进行并购重组”,2024年 10月 24日盘后,公司在上证 e互动平台进行回复称:“公司持续关注探索与未来发展相契合的业务方向”、“主动寻求与地方政府及产业链伙伴的共赢合作”等。上述问答发布后,多家媒体转载报道,市场将公司列为“并购重组概念股”,引发广泛关注。公司回复后的两个交易日(即10月25日、10月28日),公司股价分别涨停、上涨6.38%。

并购重组是市场高度关注的事项,上市公司在上证 e 互动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当审慎、客观,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充分提示风险,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在上证 e互动1平台就并购重组相关问题进行模糊性回复,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股价出现大幅波动。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2.1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7.1.1条、

第7.5.3条、第7.5.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鹏楠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

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

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鹏楠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2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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