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指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对同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其持股需合并计算。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上述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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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八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2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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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
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
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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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
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七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和原因;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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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三条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等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在禁止买卖公
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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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制度立即进行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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