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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九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18 00:00 查看全文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年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舆情管理,提高公司舆情应对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

工作职责包括:

(一)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二)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三)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处理方案;

(四)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五)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六)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舆情工作组成员负责监控及管理舆情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九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职责:(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

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保持客观、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

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制定进一步的应对方案,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

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更好地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以积极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舆情工作组

应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化解危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工作组。

(二)工作组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成员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对重

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

发挥投资者热线电话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畅通,客观传达公司信息,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在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要时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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