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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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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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0487号
致: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清律师、姚程晨律师(简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4年6月28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相关
材料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6月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发布了《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内容。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30日、6月8日在上述媒体登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下午9:00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东海一路118号公司本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盛守祥先生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均为截至2024年6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9605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781%,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117364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34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407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4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407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5%。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公司聘请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相应资料,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议案内容一致;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股东授权代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情况。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一名股东代表、两名监事、公司董秘办工作人员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审议结果
1、董事会2023年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17364470 90.5553 12240700 9.4447 0 0.0000
2、监事会2023年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A股 117364470 90.5553 12240700 9.4447 0 0.0000
3、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17364470 90.5553 12240700 9.4447 0 0.0000
4、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17364470 90.5553 12240700 9.4447 0 0.0000
5、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17364470 90.5553 12240700 9.4447 0 0.0000
6、关于聘任2024年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17517770 90.6736 12087400 9.3264 0 0.0000
7、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A股 117364470 90.5553 12240700 9.4447 0 0.0000
8、关于与滨印集团及其子公司互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17364470 90.5553 12240700 9.4447 0 0.0000
9、公司章程修正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17364470 90.5553 12240700 9.4447 0 0.0000
10、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17364470 90.5553 12240700 9.4447 0 0.0000
11、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17364470 90.5553 12240700 9.4447 0 0.0000
1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A股 117364470 90.5553 12240700 9.4447 0 0.0000
13、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修正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1736447090.5553122407009.444700.0000
14、投资管理办法修正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1736447090.5553122407009.444700.0000
(二)累积投票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5、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15.01盛守祥11736917090.5590是
15.02厉英11736447090.5553是
15.03韩晓11736447090.5553是
15.04闫英山11736447090.5553是
15.05刘水超11736447090.5553是
15.06赵玉忠11736447090.5553是
16、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是
16.01毛志平11736447090.5553
是
16.02钟志刚11736447090.5553
是
16.03李芳11736447090.5553
17、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是
17.01高斌11736917090.5590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关于为子
7公司提供00.000012240700100.000000.0000
担保的议案关于与滨
8印集团及00.000012240700100.000000.0000
其子公司互保的议案
15.01盛守祥47000.0383
15.02厉英00.0000
15.03韩晓00.0000
15.04闫英山00.0000
15.05刘水超00.0000
15.06赵玉忠00.0000
16.01毛志平00.0000
16.02钟志刚00.0000
16.03李芳00.000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7.01高斌47000.0383
其中议案9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