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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通用:国机通用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2-28 查看全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5楼邮编:230022电话(Tel):(86-551)65609815 传真(Fax):(86-551)65608051网址(Website):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00332号

致: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杨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14:45在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合肥通用院研发大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92人,代表股份总数68251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130%,均为截止至2024年12月2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1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

数66401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4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9人,代表股份数185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5%。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2同意13327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095%;

反对9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69%;弃权

7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2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30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771%;反对9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3.0851%;弃权7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7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08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42%;反对49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08%;弃权5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04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250%;反对4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2801%;弃权5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49%。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3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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