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冫事务所
关于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zO叨 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鼷戴鑫熙羲鬻孺
上海市北京西路%8号嘉地中心 z3ˉ25层 邮编: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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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zO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
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证法》”下简称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m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就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己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
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相关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会计、财
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i(上国浩律师海)事务所法律意兜书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
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丿、)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旧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⒛24年7月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⒛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7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m4年 7月 4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呐 。sse。com。Gn)、《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
操作流程等事项。根据该通知公司于⒛24年7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陇4年 7月 4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咖 。sse。∞m。cn)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示的全部提案的具体内容。
l。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ˉ9⒓5
⒐30ˉ 11:3013:00ˉ 15:O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⒐15ˉ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2咙4年7月19日14:30在河南省许昌市瑞贝卡大道“6号科技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会议由董事长郑文青女士主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资格
2.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⒛⒛年7月15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前述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319B5440股 。
2.2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
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2.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7弱151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11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郑文青
1.u郑文静
1.O3张天有
1.⒁胡丽平
1.OS朱建锐国浩律师 (上海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高从基
2.O0《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阎登洪
⒉02胡明霞
2.O3郝秀琴
3.00《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01陆小林
3.02张俊虹
4j《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5.《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6.《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4、5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不存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2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了计票和监票并由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2Ⅱ4年7月19日下午3时结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4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公司就髟晌o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迸行了单独计票:且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与苯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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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懑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河南瑞贝卡发制晶股份有限公司⒛z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慧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4年7月19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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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徐经办律师:姚毅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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