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对监事会及全体成员产生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的职权
第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
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
(二)审查权: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账薄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三)出席权: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四)监督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其相关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职权。第五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公司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三章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四)向各监事通报董事会情况。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经营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
或外部机构给予帮助,作为其判断及考核的依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监事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五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程序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应经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一)监事定期会议召开10日前以直接送达、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临时监事会议召开3日前以直接送达、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监事会应该准备会议签到簿和会议材料签收表,出席会议的监事应该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主席(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监事可以表达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采用逐项审议,最后统一记名投票表决的表决方式。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六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与决议公告一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如果出
现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