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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化股份:柳化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24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20于12柳年州第化五工次股临份时有股限东公大司会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法股律东意大见会书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5008-2号

致:柳州化工股份有限2公01司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柳州法化工律股意份有见限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廖乃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出席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2024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法律意见书前述通知及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法律意见书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等)、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

议登记办法(登记手续2、0登12记年地点第及五授权次委临托书时送股达地东点大、登会记时的间)、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其法他事律项意。召见集书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4年7月23日14时30分在广西柳州市跃进路法律意见书

106-8号汇金国际2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因董事长陆胜云先生出差,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董事肖泽群先生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

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5115261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1.4454%。经本律师查验,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7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法律意见书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56184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2份01总2数年的0第.82五15%次。以临上时通过股网东络投大票会系统的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法投票律系意统验见证书其身份。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4355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1157%;反对202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861%;弃权2530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982%。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四、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承办律师:李长嘉

负责人:朱继斌廖乃安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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