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郑江文律师、梁翔蓝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4SH7200120/SLXL/cj/cm/D57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公告的《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3日
下午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76号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大楼
301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0月2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5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78223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32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现场或线上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4SH7200120/SLXL/cj/cm/D57 2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62995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28%;反对1084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3%;弃权838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8988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86%;反对1084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1%;弃权838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3%。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20/SLXL/cj/cm/D57 3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20/SLXL/cj/cm/D57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郑江文律师梁翔蓝律师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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