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16证券简称:湘电股份公告编号:2024临-038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61012643.4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针对华电福新柳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柳州”)与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蓝风电”)、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南兴湘
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湘公司”)、湖南兴能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能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公司已于2024年7月17日公告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临-025),2024年7月20日公告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临-026),2024年8月
16日公告的《关于募集资金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临-028)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融水法院”)电子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诉讼金额目前进序号案号受理机构起诉方被起诉方案由
(元)展情况
(2024)桂兴蓝风电、公司、买卖华电柳一审已
10225民初融水法院兴湘公司、兴能公合同61012643.47
州判决
879号司纠纷
合计61012643.47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电福新柳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安陲乡江门街
法定代表人:魏刚
被告一: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吉安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唐柯佳
被告二: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302号
法定代表人:张越雷
被告三:湖南兴湘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第001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湘
被告四:湖南兴能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韶山路060号第008栋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唐柯佳
2.案件审理机构:融水法院
3.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华电柳州述称:华电柳州与兴蓝风电于2019年11月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华电柳州向兴蓝风电采购风电机组,兴蓝风电向华电柳州提供设备、备件及维保服务,华电柳州已依约支付合同货款。截至华电柳州本次起诉之日,兴蓝风电给华电柳州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1012643.47元,并需开具原告为受益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证期限至2026年8月29日、保证金额为19110080元的质保金保函;因设备采
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履行在公司、兴湘公司担任兴蓝风电唯一股东期间,请求公司及兴湘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兴蓝风电分立新设兴能公司,请求兴能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迟延交货产生的违约金59189986.8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就案涉 17 套 XE141-2500 型号和 4 套 XE146-3200 型号的风电
机组向原告提供原告为受益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证期限至2026年8月29日、保证金额为19110080元的质保金保函;
(3)请求判令被告一继续提供备品备件及售后维保服务;
(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代垫购买备品备件及维保费用2610757.67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三、诉讼判决情况
融水法院经过庭审,依法判决:
(1)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59189986.80元;
(2)被告一向原告提供原告为受益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证期限至2026年8月29日、保证金额为19110080元的质保金保函;
(3)被告一支付原告垫资购买备品备件费用和维修费合计1822656.67元;
(4)被告一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提供备品备件及售后维保服务;
(5)被告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现已收到一审胜诉判决文书,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披露日,该案件一审已判决,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该判决尚不是最终生效裁决,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