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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胜天成: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24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24年9月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

售汇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

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

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只能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三条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

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实际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2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公司应严

格控制远期结售汇额度,在批准的额度内实施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四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远期外结售汇业务管理的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

3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2、经营审计部:负责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的审查。经营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

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远期结售汇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2、运营支持中心和采购部分别根据客户、供应商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3、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

平衡运营部及采购部的远期结售汇预测,每月初提出当月拟锁定远期结售汇计划金额申请,经财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总裁审批。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询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和交易价格,并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4、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金额、汇率、期

限、交割日期等内容,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5、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应每月出具远期结售汇报表,报送董事长、总裁及相关业务部门。

7、公司经营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8、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业务决

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4第十五条公司参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经营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应根据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在董事长审批同意的具体交易方案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及时跟踪远期结售汇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

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长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经营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时应立即向公

司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5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

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三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或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应不少于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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