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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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 www.guantao.com Finance Street Beijing 100032 China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3787号
致: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保证提供的正本与副本一致、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作出的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24年4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13: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北京华胜天成科研大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维航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9:15-15: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32927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60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5170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511%。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7757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091%。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7757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09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52897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99.2586%;反对39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2897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86%;反对39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2897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86%;反对39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2897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86%;反对39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843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72%;反对4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2660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243%;反对449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57%;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六)《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2897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86%;反对39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81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41%;反对4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80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187%;反对37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80%;弃权1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3%。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8060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187%;反对379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80%;弃权15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3%。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2024年度最高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831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40%;反对44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63%;弃权1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52843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72%;反对4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843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72%;反对4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员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843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72%;反对4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843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72%;反对4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