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高吉轩)
本人高吉轩,作为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独立客观、勤勉诚信履行职责,认真参加公司相关会议,仔细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高吉轩,男,1969年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汉族。历任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进出口公司副经理、销售部部长,沧化集团供销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内蒙古海驰高科新材有限公司总经理、沧州市中昊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年8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2次股东大会。任职期内,本人亲
自出席公司以上会议,认真审阅会议各项议案,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独立、客观、公正行使表决权,对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应参加现场出席以通讯方委托出席缺席董是否连续两次出席股董事会董事会次式出席董董事会次事会次未亲自参加董东大会次数数事会次数数数事会会议次数
63300否2(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于2023年8月4日至今,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
3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董事
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参加会议,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认真讨论会议议案,对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的表决票。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1次)(共召开1次)(共召开3次)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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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2024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本人亲自参会并认真审议《关于日常关联交易2023年完成情况及2024年预计的议案》,就关联交易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充分、细致沟通,对所议议案投赞成票,同意将相关内容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听取了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汇报的2023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预审开展情况,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年审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就年审工作计划达成了一致意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采用业绩说明会、上证 e 互动、邮箱等多重渠道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并将相关意见建议向本人转述和交流。本人关注上证 e 互动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了解中小股东关注事项,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的积极配合下,本人通过实地调研、现场会议、电话沟通、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就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远期规划等情况与公司充分交换意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年度财务状况的汇报,结合本人专业所长,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全面提供本人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充分保证本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不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积极组织本人参加监管机构举办的独立董事反舞弊履职要点及建议等培训,为本人独立董事工作的开展,给予诸多支持和配合。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要求,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2023年完成情况及2024年预计进行认真审查,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完成没有超出年度预计总额,各项关联交易定价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认可公司根据日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及年度经营计划对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额度。公司与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履行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间,本人认真审核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认为公司编制和披露的定期报告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是在公司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的评价,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聘请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请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公司聘请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相关业务职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更。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将原材料核算由计划成本法改为实际成本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强化公司成本核算的精细化管理,不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此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公司自主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对公司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专业经验、职业操守等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相关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相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审议了《关于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及经理层成员考核情况的议案》《关于经理层成员2024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等议案,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现有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考核激励规定,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独立、公正、客观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
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勤勉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董事会的规范与独立运作,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高吉轩
2025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