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GPBA3524
致: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亚丽、鲁悦欣律师出席了安泰集团于2024年8月21日(星期三)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安泰集团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应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副本及复印件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与其它需要公告的材料一起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8月5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四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8月
21日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2024年8月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
议召开方式、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21日下午14:30,在山西省介
休市安泰工业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安泰集团董事长杨锦龙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3.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15:00至2024年8月21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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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2024年8月15日(星期四)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
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
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92771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31.712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份数量为21105800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105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2.096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表所持公司股份3403829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808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共持有表决
权股份21545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2.1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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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同,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应审议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应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虽属于关联交易但不存在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同意股数3262690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85%;反对股数1411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1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需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743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4.49%;反
对股数1411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5.5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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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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