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56号
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任春星,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林,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3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
一、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2024年5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以下两项会计差错。
一是公司所属千秋煤矿自2023年7月起外购煤炭并与自产煤掺配对外销售,公司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以总额法确认有关收入。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论证,公司综合判断上述掺配销售业务存在一定的代理人特征,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在2023年年报披露中将相关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二是公司在关联交易数据统计上存在一些偏差,造成部分
1内部关联交易未充分抵消。
就上述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对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予以更正,合计调减营业收入372833796.61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7.54%;
同时合计调减营业成本372833796.61元,占更正前营业成本的
7.56%。
二、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3年4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显示,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就被告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海能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义海能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用、生态服务价值损失等合
计约10.30亿元,并请求判令公司对相关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占公司
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87%。
2024年5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函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4年1月3日收到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上市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的判决结果,迟至2024年3月30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才予以披露,相关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4年4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青海省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
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民事上诉状》副本,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的二审诉讼进展,迟至2024年4月20日才就相关诉讼进展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2综上,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
第2.1.4条、第2.1.7条、第7.4.4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事项,我部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监管警示决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任春星、时任总经理张林也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任春星、时任总经理张林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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