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03证券简称:大有能源编号:临2024-031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年6月21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3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2024年5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3.73亿元。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3年4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但1未及时披露相关诉讼事项一审、二审进展,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司董事长任春星、总经理张林、财务总监谭洪涛、董事会秘书张建强对以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任春星、张林、谭洪涛、张建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函件后高度重视,将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还将认真反思、吸取教训,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