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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股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1 00:00 查看全文

红豆股份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25年3月20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5年3月5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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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20日14点30分在江

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宏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2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152906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661%。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120068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3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1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2837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6%。

公司的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红豆股份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7402838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603%;反对股数24189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48%;弃权股数32713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49%。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00919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1.6376%;反对股数241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3661%;弃权股数3271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9963%。

2.《关于公司拟申请敞口授信额度,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按需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7072755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382%;反对股数2778103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95%;弃权股数29801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3%。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97618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6324%;反对股数

27781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4600%;弃权股

3红豆股份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数2980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9076%。

3.《关于重新审议<有关蒸汽和用电的供需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7456658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944%;反对股数23189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57%;弃权股数37331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99%。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01457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1.8015%;反对股数

231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0616%;弃权股

数3733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1369%。

4.《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42167349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2%;反对股数2559103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4%;弃权股数36931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99095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1.0822%;反对股数

25591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7931%;弃权股

数3693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1247%。

5.《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50362866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3%;反对股数2141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7%;弃权股数40281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0294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2.2534%;反对股数

214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5198%;弃权股

数4028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2268%。

4红豆股份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6.《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6.01《选举周海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1141164932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15%。

上述议案中,议案1至3关联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龚新度、周宏江、任朗宁进行了回避表决,议案4关联股东王昌辉、顾金龙、任朗宁、谭晓霞、孟晓平进行了回避表决;议案5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6由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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