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6证券简称:华电辽能公告编号:临2024-057号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
子公司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热电公司)调解结案。
2.公司控股子公司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音华公司)收到上诉状,二审暂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丹东热电公司为被告;
2.白音华公司为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
1.丹东热电公司诉讼涉及金额74271.25万元,2023年民
事判决发回重审变更金额为54006.25万元;本次调解结案涉及
金额3217.66万元。
2.白音华公司诉讼涉及金额5734.14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1.丹东热电公司涉诉案件:本次诉讼案件预计影响公司本
期净资产减少3217.66万元左右,具体金额将根据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公
1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白音华公司涉诉案件:因本案二审暂未开庭审理,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丹东热电公司涉诉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丹东热电公司与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赫普公司)就签署的《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产
生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0-043号)。
2.一审判决情况2022年11月,丹东热电公司收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06民初345号),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2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全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2-054号),丹东热电公司已按照一审判决结果向丹东赫普公司支付调峰辅助费及可
得利益损失,合计4229.59万元。
3.二审裁定情况2022年11月,丹东热电公司收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06民初345号)后,丹东赫普公司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2023年6月20日,丹东热电公司
2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辽民终618号),撤销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民初345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见公司2023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临2023-032号)。
4.发回一审情况
2023年10月,本案由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发回一审重审。
(二)白音华公司涉诉基本情况白音华公司与西乌珠穆沁旗星火石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火石灰公司)就与白音华公司装车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临2024-039号)。
2024年9月,白音华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内2526民初1023号),星火石灰公司诉白音华公司装车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西乌珠穆沁旗星火石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4-056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丹东热电公司诉讼进展情况近日,经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23)
3辽06民初58号),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供暖季、2023年11月
至2024年3月供暖季调峰辅助服务收益结算
(1)丹东热电公司自收到丹东赫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的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丹东赫普公司2021年11月至
2023年3月供暖季调峰辅助服务收入3217.66万元(含税);
(2)丹东热电公司向丹东赫普公司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供暖季调峰辅助服务收入2175.94万元(含税),调解协议签订时丹东热电公司已全额支付完毕。
2.调解协议对原合同《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
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丹东热电公司与丹东赫普公司将根据原合同《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及调解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
(二)白音华公司诉讼进展情况近日,白音华公司收到星火石灰公司上诉状,星火石灰公司上诉请求为:
1.撤销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4年9月19日作出的
(2024)内2526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
2.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的装车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3.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装车施工费共计人民币
5674.14万元;
4.上诉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60万元律师代理费用由被上诉
人承担;
5.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4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丹东热电公司诉讼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预计影响公司本期净资产减少3217.66万元左右,具体金额将根据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二)白音华公司诉讼的影响
因本案二审暂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为准。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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