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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咸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刊9修订)》(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贝刂(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9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于 2O24年 9月 18日 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4年8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披露媒体的《盛和资源`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4年8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J弘 披露媒体的《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资料;
6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呆: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9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9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诫实信用原则9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9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9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9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2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8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9月刊8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8月3刊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披`弘露媒体刊登了
《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刊8日(星期三)刊⒋30在咸都市高新
区盛和一路66号城南天府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9本次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刊8日的交易
时间段 即⒐刊5-9∶ 259∶ 30-11∶ 30刊 3∶ 00-刊 5∶ 0O;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24+9月刊8日的⒐15-1⒌00。
4经本所律师核查9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方式、会议审议的
`点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文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
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3201192月殳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自勺34。413刊%。
根据上证所信网络有限公`息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呆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52名9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77839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2995%。
其中9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5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刊49900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19%。
综上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76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25979585股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57125%。
`岜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经理和`总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9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月殳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s∶〃vote.sseinfo.com/home)行 使了表决权9网 络投票
结束后上证所信‘包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9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月殳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9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23592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185%;反对20122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2刊4%;弃权375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月殳份总数自勺006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刊47512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72%;反对201228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424%:弃`总
权375260股9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白勺02504%。
根据表决结果谢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属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浩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呆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经办律师瓿ˇ:向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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