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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咸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o19修订)》 (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贝刂(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于2024年钏月15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9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9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及相关
会议文件;
3公司于2024年吓0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相关
会议文件;
4 公司 2024年 10月 31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Fq~》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弘披露媒体的《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资料;
7.上证所信网络
`弘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 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J书 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9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扌书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9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9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 1O月 30日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
202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 定于 2024年 11月 15日 召开公 司2O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0月3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包披露媒体刊登
了《股东太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⒋30在四川省戚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66号城南天府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兵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⒐1⒌9∶25⒐30¨11∶30和刊⒊00-1⒌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刊1月15日⒐1⒌1⒌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点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文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
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9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1015892月殳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42884%。
根据上证所信`包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呆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2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880541股9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刊647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12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3832577股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63%。
综上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刊3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29896433股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36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9公司总经理和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太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月殳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月殳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或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 //vote.sseinfocom)行 使 了 表 决 权 网 络 投 票 结 束 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呆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预案的议案》
同意6286199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973%;反对919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459%;弃权357刊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伥<表有表决权
月殳份总数自勺005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2556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1702%;反`岜对91938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6%;弃权
357刊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枳.股份总数的O2322%。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刊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呆合法、有效。
四1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杲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9为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巛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Ⅱ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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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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