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2016 年12 月12 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7 年7 月1 日起施行。2017 年6 月28 日,中基协正式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评论
定位: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本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适当性管理的“母法”,是中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规范适当性管理的行政规章,是统领市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文件。我们认为,直接融资市场的立法逻辑起点在于信息披露,让买卖双方都充分揭示风险后进行交易匹配,强调“卖者有责”与“买者自负”
原则。本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核心精神正是如此。因此,我们认为本次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新一轮监管周期的核心文件之一,是证券市场具有重要时代意义的基础性制度。
《办法》的主要内容是:1)依据多维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2)建立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3)强调对于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4)强调了证券公司、第三方销售等中介机构的监管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追责体系;5)强调了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就是指“经营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要求证券公司有义务在对证券和投资者进行合理调查的基础上,向投资者推荐符合其投资目的和投资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影响:1)对于投资者: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在照顾风险承销能力的情况下并没有丧失自主选择权。今后投资者购买产品、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并且如果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同时,在开通信用业务、新三板、创业板、分级基金、期权、退市交易等一些高风险等级且超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业务时需要进行“双录”。2)对于机构:根据我们了解,目前各家券商都在重塑开户和服务流程。短期来看,增加了开户引流的成本和难度,会造成一部分活跃用户的流失。
对于券商来说,交易系统和客户双录系统的重构会增加了IT 建设成本,加大了营业部人工投入。但长期来看,有望借此机会摆脱三方机构的绑架,重新掌握客户的账户主动权,并真正推动经纪业务向财富管理转型。
风险
办法推行不顺利,券商活跃客户的短期流失。